百貨專櫃人員職場權益常見問題

這份問答,是我們從工會的服務經驗中挑選出來,百貨專櫃人員在職場上最常遭遇的權益問題,以及相應的答覆、說明。我們希望,各位櫃哥櫃姐在閱讀這份問答後,能夠獲得基礎的認識,曉得當面對以下各種狀況時,該如何最起碼地維護自身權益。不過,我們也要提醒,本文就每個問題提出的回答,都只能非常有限、消極地告訴各位櫃哥櫃姐,怎樣在個人層次上避免(又甚或僅僅減輕)自己最低標的法定權益受損,而無法幫助取得優於法令的更佳待遇。在多數情況下,一般勞工由於生計為雇主掌握,很難有勇氣及實力,獨自向雇主要求更好的工作待遇。因此,各位櫃哥櫃姐若想徹底、全面地,終止百貨公司長年不斷的踐踏、壓榨,唯有集體組織、團結起來的力量,才是最可靠的屏障。尤其,相較通常,一名勞工在法律上的雇主,往往也實際對該勞工進行管理;在百貨業,專櫃人員雖然受到百貨公司管理,但卻受僱於專櫃。如此,便容許百貨公司規避許多法定的雇主責任,使得櫃哥櫃姐們更難透過法律,向百貨公司維護個人權利。所以,比起其它勞工,櫃哥櫃姐們更需要工會的集體力量,來改善職場環境,爭取尊嚴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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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雖然目前普遍都可以坐著工作,但這層樓/這間百貨的大家看到樓管還是會站著,或是會被暗示最好不要坐下,該怎麼辦?

 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6條第2項規定,雇主對勞工因「重複性作業」所可能引發的「肌肉骨骼疾病」,有責任「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」。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324-5條則更詳細載明:「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,應設置適當之坐具,以供休息時使用。」而雖然在法律上,百貨公司並非專櫃人員的雇主,但依照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51條,一個工作場所的負責人,針對在該場所服從自己指揮監督來從事勞動的工作者,無論其是否為自己僱用的員工,都有防止職災,保障安全、健康的責任。因此,針對百貨專櫃人員因工作需長時間站立,所可能引發的靜脈曲張、足底筋膜炎、拇趾外翻等職業傷病,百貨公司必須提供座椅及休息空間預防;否則,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43及第45條,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而這,也是目前,在百貨業眾多令人氣憤的職場權益問題中,櫃哥櫃姐們唯一有法律工具,可以直接拿來要求百貨公司改善的項目。

不過,現實上,百貨公司有擺椅子或設置休息區,並不表示櫃哥櫃姐真的就能坐下或前往休息。當遇到百貨公司沒有依法設置座椅和休息區,或以明示、暗示的方式禁止櫃哥櫃姐坐下、休息時,各位百貨業勞動者最直接的爭取方式,是引用上述法條,當面向樓管或百貨其他管理人員溝通。或者,假如當面直接爭取的風險太大,您也可以蒐集、檢附相關證據,向工作所在縣市的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,藉政府公權力來使百貨公司改善。

但,在這邊,我們得明白指出:針對百貨公司對專櫃人員的各種欺侮,在多數情況下,不管是個人親自爭取或透過勞檢,恐怕都不容易改善。在個人爭取方面,受限一般勞工個人的談判實力不足,雇主多半不會予以理會。至於勞動檢查,除非勞工局能夠派人全天候駐守,時刻監督百貨公司是否禁止專櫃人員休息、就坐;否則,以目前百貨商場大多均已擺放座椅、設置休息區,勞檢員很難掌握違法證據。因此,櫃哥櫃姐們要想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的規定落實,還是工會的集體力量最能倚靠。

 

二、百貨強制我們購買餐券,餐券只能在百貨內部的員工餐廳使用,每個月用不完的額度還不能折現或於百貨其他櫃位使用,該怎麼辦?

受限於法律上,百貨公司並非專櫃人員的雇主,目前,針對百貨公司強制各位櫃哥櫃姐購買餐券,我們無法依據法律來直接抵制百貨,而只能拒絕專櫃公司,於櫃哥櫃姐的薪資中扣除餐券費用。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第2項規定: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」意思,就是說雇主每次發薪,都應按勞雇雙方事先約定的薪資數額,把工資全額發放給勞工,不能任意減扣。而在百貨業,百貨公司讓專櫃人員購買餐券的方法,通常是每個月,逕自將櫃哥櫃姐的餐券費用,從付給專櫃的貨款中減去;然後,專櫃公司再把這筆錢,轉嫁到專櫃人員的薪資裡扣除。如此,只要最後形成的結果,是專櫃人員實際領到的薪水比原先約定數額少,專櫃公司就違反了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;依同法第79條規定,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以上述法律條文為武器,各位櫃哥櫃姐可以嘗試向專櫃要求,不得於薪資中扣除餐券費用。一旦因扣除而薪資短少,則可循勞資爭議調解或勞動檢查的途徑(可透過工會協助),來維護、爭取權益。

不過,我們也要提醒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第2項的「工資全額給付」規定,條文還同時載明:「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是以,假如專櫃公司扣除餐券費用,有明訂在與專櫃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中,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。因此,各位櫃哥櫃姐在求職時,應該注意專櫃公司提供的契約裡,是不是有扣除餐券費用的規定,再決定是否任職。而當然,我們曉得,在百貨強制購買餐券、專櫃轉嫁成本已是業界普遍情形的狀況下,僅憑勞工個人,多半只能別無選擇接受。所以,不論是針對百貨或專櫃,有關專櫃人員被強制購買餐券且使用限制嚴苛的問題,最有效的改善、杜絕方法,仍是以工會的集體力量爭取。

三、全館特別活動或節日時,樓管會叫每個櫃位買百貨公司的禮盒,但這些原本都不是櫃上的商品。

目前,我國沒有法令,能直接禁止在職場上,雇主或主管憑權威要求勞工購買特定商品。因此,針對百貨公司要求專櫃人員購買禮盒,各位櫃哥櫃姐若不願意,只能個人堅定拒絕。而假如當下無法拒絕,在消費是透過型錄或其它各種未事前看見實體商品的情況下,消費者可事後主張商品與型錄不同,要求退貨,行使所謂「通訊交易解除權」(七天鑑賞期)。不過,包括水果禮盒所屬之「易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」商品在內,「客製化商品」、「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」、「拆封後的影音、電腦軟體」、「線上數位內容、已完成線上服務」、「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」、「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」等七大類商品,並不適用七天鑑賞期。

另外,我們曉得,有別多數情況下,樓管推銷禮盒只是以人情壓力要求,有時候,有些樓管會因為業績壓力,而利用自己開罰單給專櫃人員罰款的權力,逼迫櫃哥櫃姐購買。依據《刑法》第346條規定,這些樓管藉罰單要脅的行為,已有構成「恐嚇取財罪」之虞,經判決可處六個月以上、五年以下徒刑。不過,由於司法實務上,《刑法》罪名的構成、認定嚴格;所以,假如各位櫃哥櫃姐真不幸遇上這些惡劣的樓管,必須做好蒐證,才有機會以法律制裁。若有櫃哥櫃姐需要相關法律協助,可向工會洽詢。

四、開罰單的問題:如POS機條碼讀不到或卡片刷不到、未清機、多餘金額強制沒收、晨會遲到、甚至有些樓管會故意找碴,開單理由寫與鄰櫃聊天等(目前罰單部分都是公司從下個月薪水扣)。

百貨公司並非專櫃人員的雇主,因此任何「開罰」其實都是針對專櫃公司,例如百貨公司以專櫃公司未履行契約為由扣款。但實際上,這些罰款最後都會轉嫁到專櫃人員身上,由專櫃公司以各種名目扣薪。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第2項規定: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同法第26條則載明: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」依照這兩條條文,原則上,雇主每次發薪,都應按勞雇雙方事先約定的數額,把薪資全額發放給勞工。而儘管經勞資雙方合意,雇主可以從薪資中,減扣某些應由勞工支出的費用(例如勞健保自付額、職工福利金、工會會費);但無論如何,絕對不能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(包含工作規則)或行為造成雇主損失為由,預扣工資來收取「違約金」或「賠償」費用。(所謂「預扣」,意指雇主在勞工違約或造成損失的情形尚未發生,抑或違約、損害事實雖已發生,但相關責任歸屬、情節輕重、金額多寡還未確定的時候,就預先減扣薪資。)假如雇主違反上述兩項規定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7978條,分別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,以及9萬元以上、45萬元以下罰鍰。

顯然,專櫃公司遭百貨罰款後,把所受損失轉嫁到專櫃人員的薪資中扣除,是向專櫃人員索取賠償。不過,每一個別專櫃人員遭受扣薪的案例是否構成「預扣」,則需視具體狀況而定,難以一概而論。這邊,我們能做的最基本提醒,是各位櫃哥櫃姐應注意與專櫃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中,是否有罰款扣薪規定。假如沒有,那專櫃公司扣薪就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的「工資全額給付」規定(不論是不是預扣)。若有,則法律上,百貨公司據以對櫃哥櫃姐開罰的商場管理規則,應視同專櫃公司的工作規則,不符「比例原則」的懲戒不具效力。(例如:員工遲到,最多只能減扣遲到時數的薪資而不能超過。事實上,據我們瞭解,百貨公司的絕大多數罰款規定均不符比例原則,假如真上了法庭,法官多半會認為不具效力。)並且,就算契約有規定罰款扣薪,原則上,專櫃公司也不能僅憑百貨單方的片面主張,就直接減扣工資。除非專櫃公司扣薪,有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、法院判決或其它正式的程序、機制,來確定專櫃人員之於百貨罰款專櫃,所應負的責任;否則,櫃哥櫃姐仍可主張,專櫃公司在相關責任歸屬、情節輕重均未釐清的情況下扣薪,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6條規定。

針對以上罰款、扣薪問題,倘若有櫃哥櫃姐需要協商、調解、勞檢或訴訟等各方面協助,歡迎與工會聯繫。

五、雙人配班人力吃緊,想要多休假但是公司叫我自己找代班人力。

人力調度本應是雇主的管理責任,但百貨專櫃卻常常把這項責任丟給專櫃人員,要求專櫃人員找到代班才能請、休假。無奈,在我國目前的各項法令中,並沒有規定能直接禁止雇主這樣的做法。因此,在這邊,我們只能申明《勞動基準法》裡,有關勞工請、休假的規定,提醒各位櫃哥櫃姐依法主張自身權益。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6條第1項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」原則上,例假(不必然要在星期日)必須嚴格遵守做六休一的頻率。依法(《勞動基準法》第40條),雇主唯有因天災或突發事件,才可使勞工於原定的例假日工作,並應加倍發給當天工資,事後給予補假。至於休息日,則無須遵守做六休一的頻率,得於每七日的週期內自由配置;且雇主只要經勞工同意,就可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,不必有天災或突發事件之事由。工資計算方面(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),勞工於休息日出勤,第一、第二個小時,每小時工資至少為平日的21/3倍,第三個小時以上,每小時工資至少為平日的22/3倍。不論是沒依法讓勞工施放例假、休息日,或要求勞工於例假、休息日出勤而未依法給付工資,雇主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(《勞動基準法》第79條)。

不過,在百貨業,由於從業人員適用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0-1條規定的「四周變形工時」,例假、休息日的施放方式比較複雜。簡略講,所謂「四周變形工時」,意指雇主可以把連續四週的正常工時及例假、休息日天數加總(160小時、4例假、4休息日),超脫一般情形下,這四個單週各自的工時(40小時)及休假天數(1例假、1休息日),必須在每個別單週內使用完畢;改以連續四週為一個單位,來配置工時及休假天數。其分配原則,首先為在四週的週期內,勞工的每個工作日,除了原本一天上限8小時的正常工時外,還被允許加上一次最多2小時,從其它工作日挪移來的時數,而不會被視為加班(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0-1條第1項第1款);其次,則是勞工的例假施放,可以不必按照做六休一的頻率,只要兩週內有兩天例假、四週內有合計八天例假及休息日,即符合法律(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6條第2項第3款)。具體展現在各位櫃哥櫃姐的排班上,就是在四週變形工時的規定下,雇主最多可以一天讓勞工工作10小時而無須給付加班費,連續工作12天而不違反法律;其詳細範例,可參考以下圖示。


(圖片來源:Good Job職場透明化運動

至此,可以看見,在某些情況下,四週變形工時不利於勞工。所幸,同樣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0-1條規定,就算被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,個別雇主欲在事業單位實施,還是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(假如沒有工會的話)同意。因此,假如各位櫃哥櫃姐工作的專櫃,並無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四週變形工時,勞工的工時及休假,就還是須依照單日正常工時上限8小時(單週40小時),每週一天例假(做六休一)、一天休息日的規定。而即便雇主實施變形工時,四週正常工時合計仍不得超過160小時,且每兩週須有兩天例假(也就是最長只能連續上班12天),四週內例假、休息日合計應達八天。也就是說,百貨週年慶期間常見的禁休及連續出勤,幾乎普遍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。最後,凡是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變形工時的雇主,在與新進勞工簽約時都應明確告知此項事實,並於勞動契約中約定。否則,雇主就觸犯了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4條第1項第1款,「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」;勞工可據以離職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,或拒絕實施變形工時。

另外,除了例假及休息日,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43條,勞工還可以請婚、喪、病、事假。其中,在病假方面,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4條規定,勞工每年,最多可請30天半薪病假(病情未達住院),且只要能提出醫療證明,雇主皆應准假。至於事假,則一年最多可請14天,雇主應予准假但得不給薪。綜上,可以說,我國勞動法令對勞工請、休假,其實有相當明確規定。而法定權益能否落實,自然取決於勞工的議價實力。這邊,我們除了鼓勵各位櫃哥櫃姐依法主張自身權利外,還是要再次呼籲:加入工會,才能有效保障權益,爭取更佳待遇。

六、特休假沒辦法自己指定日期。

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第1項,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六個月以上,一年有3天特休;一年以上,每年7天;二年以上,每年10天;三年以上,每年14天;五年以上,每年15天;十年以上,年資每增加一年加給1天,最多給至30。又,該條第2項規定:「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」也就是說,原則上,勞工有權主動指定自己的特休日期,雇主若欲變更,須取得勞工同意。另外,條文第4項還載明,當工作年度終結而特休仍未休完,勞資雙方可以協商是要把未休的天數折現,抑或遞延、累計到下一年度施放;而假如到了下一年度終結,前一年遞延來的特休依然沒休完,雇主就必須折算為工資。至於勞工離職、特休還沒放完的情況,雇主則一律應折算發給工資。假如,雇主違反以上任何一項規定,依法(《勞動基準法》第79條),會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不過,儘管在法律條文上,勞工被賦予了主動排假的權力;但實際上,我們都清楚,勞工身在職場,能否、何時休假,多數仍是由雇主決定。尤其,不若勞工被積欠特休工資,還可事後透過勞檢,借公權力介入爭取;像雇主否決勞工自主排假這樣,往往是在工作現場日常的人際互動中,「不著痕跡」發生而難以舉證的事情,實在不太有官方執法的餘地。於是,在這裡,我們再次遭遇這份問答所不斷指出,在個體化的勞資關係中,雇主幾近掌握絕對權力的事實。如同各位櫃哥櫃姐在職場上面臨的其它許多問題,有關特休排假,僅僅法律條文本身,並不足以保證權益落實。歸根究底,百貨專櫃人員的休假不足與工時過長,源於資方緊縮人力來壓低成本。而要改善這樣的狀況,勢必會增加雇主的人事成本,挑戰其核心利益。這,唯有依靠工會的集體力量,才有達成的機會。

七、國定假日要怎麼算雙倍薪水?如何得知老闆是否有按照法律規定付我加班費或國定假日雙倍薪水?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7條規定: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」而目前,我國的國定假日,分別有元旦(1月1日)、除夕(農曆12月30日)、春節(農曆1月1日至1月3日)、和平紀念日(2月28日)、婦幼節(清明節前一日)、清明節、勞動節(5月1日)、端午節(農曆5月5日)、中秋節(農曆8月15日)、國慶日(10月10日),總計12天

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9條,勞工於國定假日休假,「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」;又,「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」。而所謂「工資加倍發給」,簡單講,就是加給一日薪資。以勞工月薪36000元,全月有一天國定假日出勤為例,「加倍」的計算方式,是36000元除以30天,得出該名勞工日薪1200元加發之,併入月薪的話總計37200元。或者,假如勞資雙方協議,也可以把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,原本的國定假日改為工作日,工作日改為休假日。但這樣,國定假日(已改為工作日)當天出勤,就不再有兩倍工資。此外,還要注意,國定假日休假調移,一定要事先經勞工同意,不能由雇主逕自為之。並且,休假確切調移到哪一天,也必須事先指明。

通常,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,工資給付最常出現的爭議,是計算日薪的基準。例如,在百貨業,雇主多半會採取複雜的薪資結構,把底薪壓得很低,依照底薪的數字來換算、給付國定假日兩倍工資(還有加班費、投保勞保、提撥勞退)。但事實上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條第3款對「工資」的定義,是「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」。也就是說,不管雇主再怎麼設立名目、拆分薪資結構,依法,都是以勞工每個月固定領到的總金額,做為薪資數目。所以,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,雇主應該以月薪總額而非底薪為基準,來計算、給付兩倍工資

另外,特別提醒,根據勞動部函釋(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917日「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」函),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的計薪方式,是即便出勤未滿八小時,也應給滿八小時(即一日)的工資。因為,假日當天,就算勞工只上班了一小時,也已經沒有完整的假日可以利用。不過,假如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超過八小時,加班費的計算基準,就還是本來的時薪而沒跟著加倍。同樣以月薪36000元為例,國定假日加班第九、第十小時的每小時工資,是36000÷30÷8×1又1/3=200元;第十一、第十二小時,則是36000÷30÷8×1又2/3=250元。

最後,國定假日和一例一休、四周變形工時,完全沒有關係。如果你的老闆以不遵守一例一休、百貨零售業早已納入四周變形工時為藉口,規避國定假日應有的待遇,請一定要識破這種手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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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專櫃小姐如發燒又沒請代班,臨時沒來上班,公司可以扣專櫃小姐薪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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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百貨週年慶 公司要你無條件加班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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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專櫃小姐休假期間不看公司訊息,副理說要扣分合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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